(2014)兴执字第2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吴华丽与宁夏建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华丽,宁夏建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2765号申请执行人吴华丽,女,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宁夏建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桂静,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吴华丽与被执行人宁夏建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45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夏建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华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兴民初字第45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宁夏建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82202元、逾期利息28000元、案件受理费3377元、保全费2036元,依法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634元,以上共计11724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宁夏建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无房产信息;后本院执行人员于2015年4月10前往被执行人宁夏建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查封该公司办公室,该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交来40000元执行款,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吴华丽。现被执行人宁夏建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吴华丽书面申请本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吴华丽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宁夏建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兴民初字第45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怀智审 判 员 弥天亮代理审判员 邓佳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星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