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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邱先明、石林香、钟久传、郭春兰、张贵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溪县支行,邱先明,石林香,钟久传,郭春兰,张贵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溪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明溪县。负责人涂华源,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邱先明,男,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宁化县4。被执行人:石林香,女,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宁化县。被执行人:钟久传,男,汉族,经商,住江西省赣州市。被执行人:郭春兰,女,汉族,经商,住江西省赣州市。被执行人:张贵福,男,汉族,经商,现住明溪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邱先明、石林香、钟久传、郭春兰、张贵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明民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溪县支行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明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明民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荣清审判员  孙海龙审判员  黄太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兆富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