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刑执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张万友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万友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自刑执字第364号罪犯张万友,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张万友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8日作出(2007)宜中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7年12月3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0年5月2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川刑执字第662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5月26日起至2028年5月25日止;2012年6月29日,本院以(2012)自刑执字第208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6年10月25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5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张万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万友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万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罪犯张万友所犯罪行严重,应从严控制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万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5年7月2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庆春审 判 员 李昌华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邓莉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