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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00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鱼道祥与刘金国、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鱼道祥,刘金国,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845号原告鱼道祥,居民。法定代理人吴红芳,居民。委托代理人周春林,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金国,居民。委托代理人商玉华,建湖县颜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宋晓磊,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生,该公司员工。负责人张兆庆,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鱼道祥与被告刘金国、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鱼道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鱼道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鱼道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1元,减半收取240.5元,由原告鱼道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珊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