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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商初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海翔、沭阳县好远来木业制品厂等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海翔,沭阳县好远来木业制品厂,沭阳县彬阳木业制品厂,刘亮兵,吕长芝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商初字第00305号原告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沭阳县苏州西路207号。法定代表人殷正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玉超,该公司职工。被告刘海翔。被告沭阳县好远来木业制品厂,住所地沭阳县贤官镇万刘村四组。负责人刘海翔,该厂投资人。被告沭阳县彬阳木业制品厂,住所地沭阳县贤官镇万刘村四组。负责人刘亮兵,该厂投资人。被告刘亮兵。被告吕长芝。1966年1与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刘海翔、沭阳县好远来木业制品厂、沭阳县彬阳木业制品厂、刘亮兵、吕长芝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1元,全部退还给原告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审判员  范守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