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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铁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荣建全与成都市园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建全,成都市园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铁民初字第71号原告荣建全,男,汉族,系成都市武侯区金建星机电设备经营部业主。被告成都市园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荣建全诉成都市园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荣建全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园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荣建全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建全撤回对被告成都市园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荣建全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树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