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终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生军与李存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生军,李存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终字第2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生军,农民。委托代理人邢占勇,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存斌,涿鹿县。委托代理人李兴华,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生军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生军及委托代理人邢占勇,被上诉人李存斌及委托代理人李兴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郑晓鸣审判员 马瑞云审判员 王 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武 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