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单民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朱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1279号原告朱某某,女,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朱甲某,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朱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磊人民陪审员  孙远明人民陪审员  王明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学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