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民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朱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1279号原告朱某某,女,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朱甲某,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朱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磊人民陪审员 孙远明人民陪审员 王明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学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