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5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北京市东腾物业管理中心与王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东腾物业管理中心,王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民初字第5559号原告北京市东腾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路北,组织机构代码10253××××。法定代表人赵顾民,主任。委托代理人韩玉良,男,1983年5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孟庆红,女,1973年12月23日出生。被告王涛,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原告北京市东腾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东腾物业)与被告王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晨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腾物业之委托代理人韩玉良、孟庆红,被告王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腾物业诉称:被告现居住的×东区×号楼×门×室,建筑面积60.27平方米,由原告负责维护管理小区物业。按照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关于《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被告居住的房屋2003-2005年,每年应交纳生活垃圾清运费30元/套,保洁费62元/套,绿化费0.55元/平方米,化粪池清淘费0.3元/平方米,管理费2.4元/平方米,小区共用设施维修费1元/平方米。2006年开始,按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发改[2005]2662号文件的通知规定,被告居住的房屋,每年应按0.55元/建筑平米·月交纳。被告自2007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未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共计2784元,经原告多次催交,被告至今未交纳。现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物业管理服务费2784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涛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诉房屋登记在我名下,建筑面积60.27平方米。我没有交纳物业费的原因是:1.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2.楼道卫生打扫不及时;3.我丢失一辆摩托车,找到物业公司,但是物业公司不管;4.楼道内灯泡和开关损坏物业公司不维修。综上,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东区×号楼×门×室房屋一套由被告居住使用,房屋建筑面积60.27平方米,由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06年起,原告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的项目为:生活垃圾清运、保洁、绿化、化粪池清淘、管理、小区共用设施维修,收费标准为0.55元/建筑平米·月。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依前述标准交纳2007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用共计2784元。被告则以辩称理由及原告没有达到物业服务标准为由,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另,经本院进行现场勘察,涉诉小区确实存在道路塌陷未及时维修,楼道内垃圾未及时清扫,楼道灯开关损坏未及时修理的情况。原告表示,对于物业服务存在的问题会进一步改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北京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原告为被告居住的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作为受益人接受了该服务,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被告应及时履行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物业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未签物业服务合同及未达到服务标准为由不交纳物业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可。另,鉴于原告提供服务时,确有服务不达标情况,故物业费应适当减免,数额由本院酌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市东腾物业管理中心二○○七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物业服务费共计二千六百四十四元;二、驳回原告北京市东腾物业管理中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王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晨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宏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