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3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黄志勇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志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3020号罪犯黄志勇,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8日作出(2002)深中法刑一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志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3年12月15日作出(2002)粤高法刑一终字第5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志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志勇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1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8月26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黄志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志勇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0年6月1日至2015年1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35次;2010年11月获得表扬;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1年1月获得记功。2012年12月14日因严重违纪受到禁闭处罚。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11分(2012年5月18日因被服、生活用品、内务柜等不按规范要求折叠、摆放被扣1分,2012年6月30日因擅自超越警戒线和规定活动区域或脱离互监组擅自活动被扣1分,2013年3月16日因违反开工纪律、行动拖拉被扣1分,2013年5月31日因生产欠产被扣3分,2013年8月1日因顶撞干警、情节严重被扣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志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且在服刑考核期间受到禁闭处罚,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志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