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行执字第9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北京友瑞易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行执字第970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执行人北京友瑞易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海淀人保局)于2014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友瑞易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瑞易极公司)作出京海人社劳监罚字(2015)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查明,海淀人保局于2014年7月31日接到友瑞易极公司被投诉的案件后,依法定程序向友瑞易极公司下达了《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询问书》(京海人社劳监询字(2014)第925号),送达了《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海人社劳监责字(2014)第331号),责令友瑞易极公司向海淀人保局报送书面材料,但友瑞易极公司逾期未按要求改正。友瑞易极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海淀人保局决定对友瑞易极公司罚款6000元。2014年11月25日,海淀人保局向友瑞易极公司送达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现,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海淀人保局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海淀人保局对于友瑞易极公司的违法事实依法予以立案,并进行了调查核实;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向友瑞易极公司告知了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执行人海淀人保局作出的京海人社劳监罚字(2015)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适当。在法定期限内,友瑞易极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3月9日,海淀人保局依法向友瑞易极公司送达《催告书》,告知友瑞易极公司应当在收到该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海淀人保局领取缴款书并缴纳罚款6000元、加处罚款5940元。催告期满后,友瑞易极公司仍未履行义务。故,海淀人保局作出的京海人社劳监罚字(2015)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现海淀人保局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京海人社劳监罚字(2015)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雷 磊代理审判员 王 茜代理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颜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