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447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庄楚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447号罪犯庄楚淡,男,194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6日作出(2000)揭中法刑二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楚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1年9月1日作出(2001)粤高法刑经终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楚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庄楚淡死缓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30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2月13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0年6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6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8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月1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庄楚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庄楚淡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5年3月2日,共获嘉奖21次;2013年12月,2014年6月、12月均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自觉履行缴纳财产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庄楚淡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庄楚淡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妙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