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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臧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468号原告:臧某,女,1973年5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苏家胜,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初春,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男,1975年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臧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臧某负担。审判员  王殿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