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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广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尤某甲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甲,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广民初字第354号原告:尤某甲。法定代理人:尤某乙。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尤某甲诉吴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尤某甲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尤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尤某甲负担。审 判 员  刘 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XX曦书 记 员  周岸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