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广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尤某甲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甲,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广民初字第354号原告:尤某甲。法定代理人:尤某乙。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尤某甲诉吴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尤某甲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尤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尤某甲负担。审 判 员 刘 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XX曦书 记 员 周岸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