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执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杜胜兵与王少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胜兵,王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588号申请执行人:杜胜兵。被执行人:王少龙。杜胜兵与王少龙民间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民初字第2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少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杜胜兵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民初字第27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