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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贾正言与马保庆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正言,马保庆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613号原告贾正言。委托代理人王文龙,靖江市平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保庆。委托代理人张宁,靖江市弘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正言诉被告马保庆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正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孟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姚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