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执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王太有申请执行胡井海、项书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太有,胡井海,项书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00184号申请执行人:王太有。被执行人:胡井海。被执行人:项书传。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六民二初字第00160号民事调解书,即王太有与胡井海、项书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为便利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统一管理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六民二初字第00160号民事调解书,即王太有与胡井海、项书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丽华审 判 员 尹荣捷代理审判员 徐学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悦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的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9、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本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监督、指导和协调;《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统一管理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上级法院认为本院受理的执行案件需要交下级法院执行的,可以裁定由下级法院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