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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民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杨健峰与黄金怀、张志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健峰,黄金怀,张志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运民初字第998号原告杨健峰。被告黄金怀。被告张志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健峰诉被告黄金怀、张志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健峰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健峰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杨健峰承担。审判员  张德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褚运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