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民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杨健峰与黄金怀、张志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健峰,黄金怀,张志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运民初字第998号原告杨健峰。被告黄金怀。被告张志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健峰诉被告黄金怀、张志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健峰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健峰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杨健峰承担。审判员 张德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褚运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