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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民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阳某某诉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1103号原告阳某某,女,生于1986年11月3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凡军,武胜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某,男,生于1984年8月2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某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阳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宜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左朋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