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民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阳某某诉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1103号原告阳某某,女,生于1986年11月3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凡军,武胜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某,男,生于1984年8月2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某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阳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宜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左朋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