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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川民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贺枝敬与西宁全通运输有限公司、蒋成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枝敬,西宁全通运输有限公司,蒋成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川民初字第570号原告贺枝敬,男,生于1958年7月10日。委托代理人梁迎春,女,青川县乔庄镇法律援助站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宁全通运输有限公司。被告蒋成健,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枝敬与被告西宁全通运输有限公司、蒋成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梁晓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易小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