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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汪守全与马小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守全,马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504号申请执行人汪守全,男,1982年,汉族。被执行人马小勇,男,1976年生,汉族。汪守全与马小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咸秦民初字第020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马小勇赔付汪守全医疗费57640.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营养费460元、误工费20700元、护理费10530元、残疾赔偿金39287.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091.40元、交通费41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40818.80元的50%,即人民币70409.40元,剩余50%的经济损失由汪守全承担。案件受理费3880元、鉴定费2100元,由马小勇承担299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530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字第00504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沙连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