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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终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济南李福煤矿有限公司与王殿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李福煤矿有限公司,王殿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终字第4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李福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邢宪社,矿长。委托代理人李继元,男,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殿文,男,196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上诉人济南李福煤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殿文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章丘市人民法院(2014)章民初字第2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李福煤矿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李福煤矿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艳代理审判员  徐林豹代理审判员  曹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培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