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异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与张宇辽宁东顺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惠宝饲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张宇,辽宁东顺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惠宝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异字第18号异议人: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法定代表人:赵俊福,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春时,系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张宇,男,地址沈阳市被执行人:辽宁东顺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生,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沈阳市惠宝饲料有限公司,地址新民市法定代表人:陈松。本院在执行张宇与辽宁东顺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惠宝饲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辽宁东顺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惠宝饲料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据生效的(2014)新民民三初字第380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沈阳市惠宝饲料有限公司的烘干塔一个及其附属配件金额为60万元。(包括600T刚板仓)在进行评估、拍卖阶段中,异议人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称:请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保护异议人的抵押权不受损害,请求法院在拍卖、变卖沈阳市惠宝饲料有限公司院内部分设备的过程中,将600T刚板仓拍卖所得提存,待异议人取得法律判决后,再行分配。其理由600T刚板仓已经被沈阳市惠宝饲料有限公司抵押给异议人作为反担保,并在新民市工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申请执行人讲:沈阳市惠宝饲料有限公司与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在办理对600T刚板仓抵押登记时,双方都约定了抵押登记时间,是从2014年1月24日至2015年1月23日止。至今双方未能续抵押。所以。抵押登记时间超过了抵押时间,应无效。本院经审查查明:新民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日下达了(2014)新民民三初字第3805号民事裁定书(诉讼中保权),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沈阳市惠宝饲料有限公司的烘干塔一个及其附属配件保全金额60万元。2014年1月24日被执行人沈阳市惠宝饲料有限公司和异议人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在新民市工商局对11个钢板仓办理抵押登记。本院认为,该案件异议人的主张是对查封物已抵押,并且是在借款没有履行完毕之前,以上抵押是永久性抵押。申请执行人讲抵押物超时效了。所以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对600T刚板仓至今抵押是否有效等,按照法律规定,案件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所以,确认双方对抵押是否有效的问题,不是执行中的程序,应另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审判长 : 贺 良审判员 : 李 克审判员 :路庆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韩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