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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敦民初字第2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原告敦化市万沣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有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万沣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朱有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敦民初字第2873号原告敦化市万沣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法定代表人曹立春,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艳波,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有山,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江源镇夹皮沟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万沣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有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万沣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国华审 判 员  刘立梅代理审判员  王俊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袁斌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