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2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大连农商行与赵金风金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三台分理处,赵金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2447号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三台分理处。负责人:倪承壮,系该单位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文成,男。被告:赵金风,女。监护人:那永全,男。委托代理人:周起君,系瓦房店市瓦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三台分理处与被告赵金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三台分理处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三台分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7元,减半收取404元,由原告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三台分理处负担。审 判 长 连世文审 判 员 王义高人民陪审员 杨新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