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法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兆初与被执行人吴贤基终本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兆初,吴贤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法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陈兆初,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福建省闽清县白樟镇樟山村。被执行人吴贤基,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户籍地福建省闽清县白樟镇云渡村。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的债权标的为163866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吴贤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沈民终民一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姚文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