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冠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学信申请执行鸡西市鸡冠区新世界洗浴中心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信,鸡西市鸡冠区新世界洗浴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零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369号申请执行人刘学信,男。被执行人鸡西市鸡冠区新世界洗浴中心。负责人孙江海。申请执行人刘学信与被执行人鸡西市鸡冠区新世界洗浴中心劳动报酬争议一案,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的鸡劳人仲裁字(2015)第13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鸡西市鸡冠区新世界洗浴中心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学信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鸡西市鸡冠区新世界洗浴中心偿还劳动报酬争议款1990元。本院依法受理。鸡西市鸡冠区新世界洗浴中心企业类型系个体工商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零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经营者孙江海的某银行账号xxx(冻结期限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博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金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