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民一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贾书莲与尺云龙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书莲,迟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444号原告:贾书莲,女,住珲春市。被告:迟云龙,男,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书莲与被告迟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书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合计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在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阿丽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