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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民一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贾书莲与尺云龙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书莲,迟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444号原告:贾书莲,女,住珲春市。被告:迟云龙,男,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书莲与被告迟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书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合计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在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阿丽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