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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吴军尧诉石狮市佳茹虹服饰有限公司、吴洋洋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军尧,石狮市佳茹虹服饰有限公司,吴洋洋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1374号原告吴军尧,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石狮市佳茹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王文献,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倪英富、倪达思,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洋洋,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军尧诉被告石狮市佳茹虹服饰有限公司、吴洋洋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军尧以拟通过与二被告庭外协商和解的方式化解纠纷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军尧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军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9元,减半收取274.5元,由原告吴军尧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秋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蒋正伟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