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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7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2015年5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平坝检公诉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成勇陈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15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贵A×××××号吉利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安顺市平坝区中山东路时,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原平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安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83.11mg/ml。认定的证据有被告人陈某供诉供述,证人陈从举证言,户籍信息及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现场笔录及照片,酒精检测结果单,指认所驾驶车辆照片,取保候审材料,随案移送的光盘一张,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鉴定委托书、检验报告以及告知书,信息查询结果单,受案登记表,强制措施凭证等。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悔罪,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已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 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