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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北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北民初字第157号原告:贾某某,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唐某,女,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高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兴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