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北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北民初字第157号原告:贾某某,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唐某,女,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高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兴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