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民一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民一初字第142号原告钟某某,女,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农民。被告陈某,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中方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与被告陈某庭外自行和解,现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自负。审 判 员 李元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潘珍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