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二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2015民二催6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二催字第6号原告: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冯耀文,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清仁,该司职员,联系地址。申请人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因遗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汇票一张(出票人为广州白云山天心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票据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付款行是中国银行广州荔湾支行营业部,金额为人民币1462700.49元,收款人为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背书为空白,印鉴齐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请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雪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倩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