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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民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延津县马庄乡罗滩村村储金会与侯丰树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津县马庄乡罗滩村村储金会,侯丰树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延民初字第790号原告延津县马庄乡罗滩村村储金会。法定代表人:晋兰卿。被告侯丰树龙。原告延津县马庄乡罗滩村村储金会诉被告丰树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卫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延津县马庄乡罗滩村村储金会要求被告丰树龙偿还所欠本金、利息、罚息共计贰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应有适格的原告。原告延津县马庄乡罗滩村村储金会作为当事人应向本院提交其作为适格原告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告在起诉时未向本院提交前述材料,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材料不能证明原告是依法成立并依然存在或清算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另经本院调查核实,原告现在所谓之法定代表人晋兰卿亦自称不能提供前述相关证明材料。综上,延津县马庄乡罗滩村村储金会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延津县马庄乡罗滩村村储金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卫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怀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