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执字第004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芜湖卓越机床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双鑫红旗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卓越机床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双鑫红旗重型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446-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卓越机床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吴家瑶,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双鑫红旗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王振,该公司经理。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繁民二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5)繁民二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文革审 判 员 汪国强代理审判员 潘 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丁梦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