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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法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白贵珍与曹可凡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法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白贵珍,农民。被执行人曹可凡,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岚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曹可凡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执行人白贵珍借款本金86055元,并支付从2013年6月7日起以本金7605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5%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和从2013年8月15日起以本金1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已付利息20555元执行时予以扣除),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25元,申请执行费1190元,但被执行人曹可凡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曹可凡有工资收入及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曹可凡的工资收入及银行存款882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牛建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