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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民一终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石承杰与谢思松、李国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承杰,谢思松,李国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一终字第003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承杰,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张朝徐,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玲玲,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思松,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美,女,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现住浙江省宁波市。委托代理人:李庆林,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石承杰因与被上诉人谢思松、李国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2015)禹民一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石承杰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石承杰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承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为187.5元,由石承杰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宏波审 判 员  熊爱军代理审判员  张志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管 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