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03号原告郭某某,女,35岁。被告王某某,男,3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因找不到被告,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继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银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