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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法民初字第01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1398号原告彭某某,男,汉族,1959年1月20日出生,住云阳县双土镇委托代理人唐云,重庆市云阳县永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罗某某,男,汉族,1962年9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双土镇原告彭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彭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其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明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邓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