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翔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763号原告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力友。被告高翔,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翔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