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3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侯光阳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光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3070号罪犯侯光阳,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黑龙江省铁力市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四月十日作出(2006)保刑初字第20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光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二〇一二年五月五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4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侯光阳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8月15日至2014年7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光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8月22日至2015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