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岳中民二终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岳阳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姚世雄、夏辉凡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世雄,夏辉凡,岳阳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邓昌和,肖木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二终字第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世雄。上诉人(原审被告)夏辉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九盛欣邦九楼。原审被告邓昌和,现羁押于岳阳监狱。原审被告肖木兰。上诉人姚世雄、夏辉凡因与被上诉人岳阳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邓昌和、肖木兰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2)楼民康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姚孟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冯媛君、周闻丽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世雄、夏辉凡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姚世雄、夏辉凡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世雄、夏辉凡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岳姚世雄、夏辉凡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孟君审判员  冯媛君审判员  周闻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汝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