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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一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254号原告陈某某,女,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华利,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会同县明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同月29日原告陈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以为了婚生女儿的健康成长,双方自愿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许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芳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