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菏牡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李留增犯盗窃罪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留增,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菏牡刑初字第27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留增,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月7日被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菏泽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永亮,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男。因犯收购赃物罪,于2006年5月17日被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菏泽市看守所。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公刑诉[2015]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留增犯盗窃罪、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碧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留增及其辩护人张永亮、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李留增在菏泽市牡丹区青年路香格里拉广场处,窃取被害人杨某黄色“美迪”牌四轮电动轿车1辆。被告人张某明知该电动轿车系李留增盗窃所得,仍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现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2350元。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提供了被告人李留增、张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杨某的陈述;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留增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留增、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李留增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留增认罪态度较好,被盗车辆被追回并已退还被害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李留增在菏泽市牡丹区青年路香格里拉广场处,窃取被害人杨某黄色“美迪”牌四轮电动轿车1辆。被告人张某明知该电动轿车系李留增盗窃所得,仍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2350元。现被盗车辆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留增的供述:与起诉书指控内容一致。2、被告人张某的供述:2014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7时许,李留增给其打电话,说有一辆电动轿车要卖给其,并约好在牡丹区大黄集后街交易,见面后其看了看车子,给了李留增5000元钱就开着车走了,其一开始就知道这辆车来路不正,怀疑是李留增偷的。3、被害人杨某的陈述:2014年11月12日15时许,其将1辆美迪牌电动轿车停放在牡丹区香格里拉最南排,晚上发现车被盗了。另有书证: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监控资料,通话详单,刑事判决书,在押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留增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留增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被盗车辆被追回并已退还被害人,且被告人张某积极交纳罚金,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留增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留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程 民审 判 员  陈东生人民陪审员  王 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艳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