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方建杰与吴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建杰,吴利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403号原告:方建杰。委托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利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建杰与被告吴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方建杰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建杰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建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7元,由原告方建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王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刘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