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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一初字第9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柳州市慧宝贸易有限公司与柳州市菱宝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慧宝贸易有限公司,柳州市菱宝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一初字第988-1号原告柳州市慧宝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宝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剑,柳州市中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柳州市菱宝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覃权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慧宝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州市菱宝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市慧宝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慧宝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37元,减半收取2718.5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人民币4738.5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7457元),由原告柳州市慧宝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爽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邱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