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立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谷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立保字第00137号原告:张某,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中固镇梅家寨村*组*号。被告:谷某,1985年8月11日出生,住久鼎万和世家2期A5号楼4单元601室。原告与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坐落于开原市久鼎3期九号楼八号门市予以查封,保全金额14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谷某所有坐落于开原市久鼎3期九号楼八号门市予以查封。(房照号:20130706679)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高兴泉审判员 钟 平审判员 张颜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大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