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秦民初字第0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秦民初字第01751号原告袁某某,男,1980年4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雪莉,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珊珊,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女,1980年3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博,咸阳秦都吴家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 江代理审判员 范 尧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思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