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商初(西集)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与枣庄市山亭区民生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枣庄绿洲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枣庄市山亭区民生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枣庄绿洲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张丕俭,张成军,任安喜,洪玉香,李朝泉,周生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商初(西集)字第45号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住所地:山亭区新城府前东路21号。负责人:张全,行长。被告:枣庄市山亭区民生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亭区桑村镇郭村驻地。法定代表人:张丕俭,理事长。被告:枣庄绿洲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亭区桑村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周生英,总经理。被告:张丕俭,枣庄市山亭区民生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长。被告:张成军,枣庄市山亭区民生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股东。被告:任安喜,枣庄市山亭区民生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股东。被告:洪玉香,枣庄市山亭区民生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股东。被告:李朝泉,枣庄市山亭区民生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股东。被告:周生英,枣庄绿洲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与被告枣庄市山亭区民生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的个人财产,并已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丕俭、周生英所有的座落于山亭区桑村镇驻地北留路南侧379号2幢房产(枣房权证山亭字第××号),座落于山亭区新城府前路太清湖商住城5幢东2单元502室房产(枣房预山亭字第××号);冻结被告张丕俭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个人账户62×××08的存款5万元,在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村支行个人账户904050200010100543729、904050200010104145569的存款10万元;冻结被告周生英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街支行个人账户62×××32的存款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延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