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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国英与刘建刘路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英,刘建,刘路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715号原告刘国英,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被告刘建,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被告刘路,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