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国英与刘建刘路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英,刘建,刘路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715号原告刘国英,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被告刘建,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被告刘路,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